北京2016年6月30日电 -- 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不应唐德影视申请人做出诉前保全裁决,责令灿星公司停止使用包括有“中国好声音”、“TheVoiceof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涉及商标标识宣传和制作歌唱类真人秀节目,灿星公司于日前明确提出驳回申请人,拒绝撤消裁决。6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驳回申请人举办了公开发表听证会。在听证会程序中,灿星公司明确提出:在唐德公司提出申请前,Talpa公司早已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人了仲裁,仲裁申请人涵括了本案全部内容。
针对某种程度的申请人内容,香港仲裁机构与北京知产法院做出的适当判决不存在冲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该对香港仲裁机构作出合理的拐弯。回应,唐德公司对此称之为:香港仲裁机构与北京知产法院处置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限于的法律、诉讼主体等皆不完全相同,香港的判决结果与北京知产法院的裁决并不冲突。
唐德公司针对灿星公司在宣传与“海选”中用于“2016中国好声音”等名称与标识的不道德,申请人北京科学知识产法院裁决灿星公司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名称。唐德公司依法驳回“诉前禁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香港仲裁机构两个裁决的空档期内经常出现不正当竞争。唐德确保合法权益 在听证会现场,唐德公司明确提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框架下,Talpa公司作为原创方和知识产权许可方,使用许可许可的方式在中国经营“中国好声音”节目,使得“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构成了特有的竞争优势,并依法拥有因用于该特有名称而产生的合法权益。
唐德公司通过许可合约,依法取得包括该特有名称在内的权利与合法权益。而灿星予以合法许可、借出该竞争优势“搭便车”,唐德有权驳回诉前保全及侵权行为诉讼。
灿星公司则明确提出,“中国好声音这一品牌归属于浙江卫视,节目名称由浙江卫视发明者,商标权也归属于浙江卫视”,唐德公司回应对此称之为,驳回方申请人驳回的理由还包括“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归属于浙江卫视、“中国好声音”有可能侵害其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皆远超过了诉前保全的审查范围,不该在驳回中展开审查。双方论争“Zhong Guo Hao Sheng Yin”否对应“中国好声音” 在听证会过程中,双方争辩的点集中于“中国好声音”五个汉字上。灿星一方明确提出“中国好声音”的节目名字是由时任浙江卫视总监夏陈安发明者并由浙江卫视报广电总局备案批准后用于。
唐德方面则指出这一节目名称应当归属于荷兰Talpa公司。香港仲裁判决早已确认Talpa公司对“当地节目名称”拥有独霸权利,唐德方面指出,融合本案事实,“Zhong Guo Hao Sheng Yin”对应“中国好声音”汉字。唐德方代理人向法庭递交了以下几项证据: 1.“Zhong Guo Hao Sheng Yin”对应“中国好声音”汉字,汉字拼音无法与汉字混杂用于。
香港仲裁庭已作出的宣告性救济判决确认,“当地节目名称”归属于Talpa公司。仲裁庭唯一并未做到辨别的问题是,合约定义的“当地节目名称”- “‘The Voice of China’- Zhong Guo Hao Sheng Yin”否还包括汉字“中国好声音”。拼音是汉字的注音工具,节目名称应该用于规范的汉字。在2013年5月28日,Talpa公司与星空华文公司签订了《节目模式许可协议》,协议中第6条约以定,本地节目的语言为“中文”。
汉字是中文的官方文字,拼音只是汉字的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施行的汉字注音拉丁化方案,1982年,沦为国际标准ISO7098(中文罗马字母拼写法)。除中国内地以外,中国台湾地区以及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海外华人地区亦使用汉语拼音。汉语拼音并非通行文字,而是汉字的拼法和注音工具。
作为一档电视综艺节目的名称,汉语拼音作为节目名称的汉字辅助工具,并无法分开不存在并用于。2.“Zhong Guo Hao Sheng Yin”在许可期间的节目播出中展现出为“中国好声音”。灿星公司、浙江卫视经Talpa公司许可播映的电视节目的名称皆为“中国好声音”,无论在播映期间还是宣传期间、以及节目下的广告招商、冠名等与之涉及的所有商业活动下。3.“当地标识”中还包括“中国好声音”汉字。
香港仲裁庭确认Talpa公司对当地标识拥有知识产权,涉及标识的图样如下: 本地节目标识该标识由“The Voice of China”英文和“中国好声音”汉字构成。该标识中的“中国好声音”汉字对应“The Voice of China”。
另外,浙江卫视向广电总局审批的节目名称“中国好声音”即指用于Talpa模式制作的电视节目。2012年5月21日,制作公司(灿星公司)通报IPCN中文节目名称为“中国好声音”,英文名称为“The Voice of China”。IPCN将这一消息于当天以邮件的方式传送给Talpa公司,告诉其节目中文名称为“中国好声音”,并请求Talpa公司证实。
Talpa公司当天恢复邮件表示同意中文名称为“中国好声音”。2012年5月25日,广播公司向广电总局递交了一份月申请人。申请书内容如下: “2012年,浙江卫视计划制作播映一个大型的励志专业音乐娱乐节目 - 《中国好声音》。
《中国好声音》是一个分季音乐娱乐节目,依据的是所进口和许可的‘The Voice of’模式,这是荷兰的一档专业音乐电视节目,重新加入了中国家庭元素和人本文化特点。” 2012年5月,广电总局批准后用于“中国好声音”作为该节目的中文播映名称。Talpa公司与星空华文公司在2013年5月28日签订《节目模式许可协议》,针对的是第2-4季节目的许可,其合约所定义的“当地节目名称”必定沿袭用于第1季的节目名称。
驳回期间不影响裁决继续执行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有研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新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许可下,第1至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和播映。此后,双方谈判并未达成协议完全一致,灿星公司仍然出售该节目模式的版权。
后经Talpa公司许可,唐德公司在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期间,获得在中国大陆用于、分销、市场推广以及其他形式研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唯一许可。唐德公司称之为,灿星公司在此期间之后宣传、推展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2016好声音”)节目,世纪丽亮公司帮助灿星的组织和主办全国校园海选。
为此,唐德公司在今年6月7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人。6月20日,根据该申请人,法院做出不道德挽救裁决,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全面停止使用“中国好声音”及涉及注册商标。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期间不暂停裁决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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